广东省执业医师服务基层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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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东省执业医师服务基层工作指引
(2025年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文件的要求,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为进一步做好执业医师服务基层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对象范围
在县(市、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含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等四个执业类别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
二、机构范围
执业医师经单位选派到以下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纳入服务基层范围。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站)、医务室、门诊部、诊所。上述机构须符合以下要求:具有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且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内设机构。
(二)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
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或按县(市、区)级管理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且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1.医疗卫生机构名称包含“XX县(市、区)”的机构。
2.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单位为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市、区)级及以下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军队(武警)、监狱、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机构。
师(旅)级及以下级别部队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军队(武警)独立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卫生队等;省内在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的监狱医院;省内公安监管场所设立的卫生所、医务室、门诊部等医疗卫生机构。
(四)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
1.由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或省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派遣,参加援外、援藏、援疆、援青、援川等援派工作以及参加东西部协作所服务的机构。
2.由省委、省政府或省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派遣,参加省内医疗卫生人才“组团式”紧密型帮扶、高水平医院跨区域联动“一对一”紧密型帮扶等帮扶工作所服务的机构。
3.根据国家部委建设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任务要求,派遣参加合作共建任务所服务的机构。
(五)未设县(市、区)的东莞、中山市,可按粤卫办人函〔2023〕3号文调整有执业医师服务基层范围。
三、服务时间
执业医师服务基层时间根据在服务机构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实际工作时间计算,且在服务机构连续服务半年以上时间方可累计计算,服务总时长不少于1年(其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或200个工作日)。同时服务基层多家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不重复计算。
四、服务形式
服务基层医师原则上须全脱产在服务单位工作,未实行全脱产工作的经历原则上不纳入服务基层工作经历。
(一)选派执业医师到基层服务,由各所在单位按照以上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和基层需求,自行统一组织安排。
(二)取得医师资格以来,已在上述第二点所列“机构范围”的单位以及在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业登记的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养结合机构)累计工作1年以上的(连续服务半年以上时间方可累计计算),可视同完成服务基层工作经历,由申报人提供服务基层期间的社保缴纳凭证等佐证材料。
(三)一线医务人员(按国办发明电〔2020〕10号文要求认定的人员)参加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完成服务基层工作经历;在集中隔离场所工作累计满12个月的,可视同完成基层服务经历。
(四)医师在服务机构所从事的工作,须与执业类别相一致,且原则上应与本人执业范围相一致。对于部分基层机构未设置的专业可选择相近专业开展相关工作。
五、管理与评价
(一)强化组织领导。服务基层医师由派出单位和服务机构共同负责管理。各单位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服务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协调制度,明确服务任务,签订服务协议,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二)加强日常管理。派出单位要保障服务基层医师的合理待遇。派出和接收单位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支援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和引导其自觉遵守各项纪律,为基层卫生发展服务,为群众健康服务。各派出单位要加强对服务基层医师的监督管理,及时与服务机构沟通,确保本单位服务基层医师到岗到位。服务基层医师须在《广东省执业医师服务基层信息管理系统》(微信搜索栏输入网址 http://fuwu.gdaw.net/)填报相关信息,作为医师完成服务基层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评价制度。医师服务基层期满后,填写《服务基层工作情况鉴定表》,并由所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和程序组织开展评价,提出评价意见,评价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评价其工作业绩。鉴定表存入本人档案并上传《广东省执业医师服务基层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副高级职称时提交复印件,作为评审高级职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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