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制度改革解读
考试宝典 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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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相关文件精神,2017年计划生育专业人员申报职称,部分条件仍继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发〔2015〕90号)要求。从2018年起,全区卫生系列、计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统一执行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分别按手术类、非手术类、护理类等类别进行评审。
(二)推动卫生计生职称评审权限下放。
1.下放基层卫生计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今年各盟市(含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各级卫生计生委,根据《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16〕30号)要求,共同做好本地区基层卫生计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评审工作要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原则,分别制定全科、手术类、非手术类、预防类、护理类等专业针对性、操作性更强的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方案。各地于开评前一周将评审实施方案(附申报人员花名册、送审表、评委名单等)分别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卫生计生委备案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公示后一个月内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卫生计生委备案。
2.开展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试点工作。今年分别试点下放内蒙古人民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包头市中心医院、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和赤峰市医院等5个三级综合医院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实行自主评审,并逐步推行面试答辩等评价方式。上述单位要严格把握职称评审条件,规范评审工作流程,制定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在开评前一周将实施方案(附申报人员花名册、送审表、评委名单等)分别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卫生计生委备案后,方可开展评审。评审结果公示后一个月内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卫生计生委备案。
(三)有效衔接事业单位职称评聘。
从2017年起申报正高级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申报副高级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含单位自聘人员)。力争利用3-5年的时间,在全区各级公立医疗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聘。
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评审,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内机编办发〔2015〕163号)要求,按照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床位编制数,核算单位人员编制总量。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低于人员编制总量85%(妇幼保健机构按80%)以及自治区、盟市、旗县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控制比例的标准,测算出单位高级岗位数量,减去单位现有高级职称人员数量,分别按照高级岗位空岗数进行申报,确需超岗位职数评审的,应控制在核算出高级岗位数的5%以内。其他卫生计生机构按照本单位高级岗位空岗数进行申报,确需超岗位职数评审的,应控制在已核准高级岗位数的5%以内。
符合破格条件的申报人员不受岗位数额(比例)限制参加评审。民营、个体医疗机构人员申报高级职称人数不受岗位比例限制。申报基卫生高级职称人员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四)开展代表作论文相似性检测试点工作。
从今年开始对论文代表作、专题报告等将使用“中国知网文献检测系统”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试点工作,对具体文字复制比过高的论文将不予认同。评审条件所要求的代表作论文,均须是任现职期间独立完成或合作完成排名第一,与本人实际从事专业学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字数一般应为2000字以上。申报者在上报评审材料时须将学术刊物、著作和在国内知网、万方、维普三大主流数据库网站网上检索、验证页一同附上,并加盖单位印章。未经互联网上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不得作为评审条件规定量化业绩内计算,只能作为参考条件。
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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