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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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一、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申报正高职称者,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以下同)学历(学位),取得相应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副高职称5年以上(含5年,下同)。
(二)申报副高职称者,按以下情况区别对待:
1.博士后人员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经考核合格出站。
2.博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3.硕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4.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5.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中级职称7年以上,且现第一注册执业地点在县级以下(含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及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在市州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除临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和口腔类别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相应专业副高职称。
6.申报全科医学(含中医类)专业副主任医师职称的,除须具备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所应具备的学历和资历条件外,还须具备全科医学(含中医类)专业中级职称或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
(三)学历(学位)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学位),且与申报学科专业相符的相应医药卫生类专业。学历(学位)证书上注明“全日制”、“脱产”字样的,归为全脱产类学历,此类学历人员聘期须减去学习时间(能提供在职证明材料的除外);学历(学位)证书上注明“在职”、“函授”字样的,归为在职类学历,此类人员聘期不受影响。
二、执业资格准入要求
申报医学类、护理类专业的,应取得执业医师(不含助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执业证书。
根据《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医学类申报人员应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选择相应专业申报。
三、下基层服务要求
在城市(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的临床、中医、口腔类别专业医务人员,任现职以来至申报前必须到县(市)或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个月以上,并经服务单位及其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年龄在50周岁以上或以往曾在县级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申报人员可免下基层服务。
四、论文要求
论文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作为工作学习业绩内容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纳入用人单位评价项目。
(一)刊物要求。
1.认可的论文:公开发表的论文必须是发表在国内外医药卫生类或相关专业正式期刊上的论文。国内正式期刊指《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参评论文正式期刊目录》(见湘卫职改办〔2010〕3号文件,以下简称《目录》)收录、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并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 http://www.gapp.gov.cn/)上查询到、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目录》以外的国内期刊不予认可。国外刊物是否为正式期刊,由评审专家组鉴定。
自2017年度起,发表在《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论文发表认可期刊目录》(见湘卫人发〔2015〕24号文件)以外的国内期刊不予认可。
2.不予认可的论文:
(1)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及电子网络版上发表的论文;
(2)综述、个案报道(指3例及以下报道)和译文;
(3)在境外、港澳主办的中文刊物中发表的文章;
(4)只发了用稿通知或已印清样但未正式发表的论文;
(5)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
(二)字数要求:
1.公开发表的论文(含参考文献)字数要求在1500字以上(不含摘要、关键词)。
2.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
(三)其他要求:
1.论文必须是以申报者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
2.论文内容应为医疗卫生机构临床或技术工作并与所申报的专业密切相关;
3.论文必须是取得现有职称后发表;
4.论文署名单位必须与本人工作经历相符。
五、外语、计算机水平和继续教育要求
外语、计算机水平、继续教育情况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
外语、计算机是专业技术人才学习研究的重要工具,外语是跨文化沟通能力的重要体现,应积极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具备、提高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申报参评高级职称的,外语、计算机水平作为工作学习业绩内容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
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考核评价结果(出具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为准,赋予一定的加分值。
六、年度考核要求
任现职以来最近连续5年(硕士学历申报副高职称4年、博士学历申报副高职称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要求“合格”及以上等级(因2018年度考核还未进行,2018年度考核登记表免于提供)。军转干部(专业技术士官)在部队工作期间未进行年度考核者,需提供团以上部队政治部门(士官由司令部)相关证明材料。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二)违反有关职能部门规定不得申报情形的。
对通过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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