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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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遵守医疗卫生工作规章制度,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相关要求,报考人员的学历、资历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职称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二)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称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其中申报副主任医师须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三)学历(学位)要求是指国家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学位),申报医、药、护类的学历为相应医药卫生类学历(学位),申报其它专业的学历为相关医药卫生类学历(学位)。学历(学位)证书上注明“全日制”“脱产”字样的,归为全脱产类学历,此类学历人员聘期须减去学习时间(能提供在职证明材料的除外);学历(学位)证书上注明“在职”、“函授”字样的,归为在职类学历,此类人员聘期不受影响。
(四)报考人员的任职资格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工作量要求
按《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湘职改办〔2018〕5号)文件执行。
四、执业资格准入要求
报考医学类、护理类专业的,应取执业医师(不含助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医学类人员应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选择相应专业报考。
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结合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范围和工作岗位不一致的问题,允许执业范围为中西医结合的医师报考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中医眼科学、中医肛肠科学、中医耳鼻喉科学、中医针炙科学、中医皮肤病学、中医推拿科学专业。允许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精神)和中西医结合(精神)的医师报考精神病学专业。允许执业范围为妇产科的医师报考妇女保健专业,执业范围为儿科的医师报考儿童保健专业。心电诊断岗位的医师(执业范围为内科、心电诊断、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可报考心电诊断专业。脑电诊断岗位的医师(执业范围为内科、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可报考脑电诊断专业。允许心电诊断(执业范围为内科、心电诊断、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脑电诊断(执业范围为内科、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岗位的医师以心电学技术、脑电图技术的中级职称作为台阶,报考高级职称的心电诊断、脑电诊断专业。允许执业范围为医学检验、病理专业的临床医师以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副高职称作为台阶报考临床医学检验学专业。允许管理岗位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卫生专业技术中级或副高职称作为台阶报考卫生管理专业。
五、基层服务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部分系列(专业)晋升职称基层工作经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职改办〔2020〕4号)规定,“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职称的,应当有累计1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一)下基层对象
在政府办城市(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申报参评临床、口腔、中医、中西医结合等类别副主任医师职称的人员。
(二)下基层服务单位
原则上城市三级医院医师需到县级医疗单位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城市二级医院医师需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同一城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级以上医院在社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不能作为下基层服务单位。
(三)下基层服务方式
下基层服务必须从实际出发按需支援,不拘形式,讲究实际效果。支援医院可以根据需求与受援单位商定对口支援的形式,实行坐诊与巡诊相结合,可开展巡回医疗、走村入户、技术咨询、培训教育等。服务结果须经服务单位及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四)以下情况视同下基层服务经历
1.取得医师资格以来,受组织派遣承担援藏援疆援青援外及公共突发事件救援等任务,或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全省三级医院对口支援省内外医疗卫生机构等工作任务的,可视同下基层服务。
2.从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或按规定程序调动到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其在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基层工作经历。
(五)以下人员不作要求
1.截至申报参评年度12月31日,年满50周岁及以上申报参评人员。
2.部队转业、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参评职称的人员。
六、不得报考情形
(一)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党纪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报考。专业技术人员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期间,均不得报考。
(二)违反其它职能部门规定不得报考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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